• 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导向-标准规范-
  •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上一篇: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下一篇: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