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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6 点击:
  •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5月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2.2、4.2.4、4.2.6、5.1.1、5.4.2(1、2、3、5、6)、5.4.3、5.4.5、5.4.8、5.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BG50189—9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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