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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8吨标准煤下降到1.10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06万吨减少到12.6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6.85万吨减少到15.16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一)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上项目与各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落实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2008年年底之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2010年年底之前依法关停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者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线。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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