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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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