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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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