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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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