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政策导向>国内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上一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0
下一篇: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今日快讯
- ·建设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审批办理通
- ·重庆三级建筑能效标识将开始推行
-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
- ·泰安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
-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 ·厦门统一标准:楼盘是否节能 开
- DIGG排行
- ·7月1日起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 ·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厦门统一标准:楼盘是否节能 开
- ·泰安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
-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成都市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建设部正式启动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 点击排行
- ·7月1日起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 ·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成都市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建设部正式启动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 ·浙江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佛山出台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建筑
- ·厦门统一标准:楼盘是否节能 开
- 热门帖子
- ·森斯伯瑞英国大型连锁超市
- ·霍普兰德太阳生活中心
- ·澳大利亚墨尔本新市政厅办公楼
- ·沃尔玛实验型超市背景材料和介绍
- ·鞍山科技大学 节约每一滴水 节约
- ·创建节约型社会 成都市政府换上
- ·江西万载节电出新招:邀请市民看
- ·上千市民冒雨参观北京节能展 家
- ·我节能我骄傲:节能小知识
- ·德国节能改造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