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导向-国内政策-
  •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 上一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下一篇:建设部正式启动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告别国外标准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