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导向-国内政策-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张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 上一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下一篇: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