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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²)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²;

    2 单人卧室为6m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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