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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4 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 口 宽 度 (m) 洞 口 高 度 (m)

    公 用 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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