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政策导向>国内政策>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 上一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下一篇: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