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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 6.4.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摄氏度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6.4.6 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5 电 气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套 型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2.5 5(20)

    二类 2.5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

    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

    表6.5.4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和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6.6 综 合 设 计

    6.6.1 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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