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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6 点击: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收费及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环卫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卫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月湖区环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号令)及相关建筑垃圾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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