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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自治区节能改造“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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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调动新疆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使建筑真正实现节能降耗,减少空气污染。今后,新疆既有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中央财政采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方式,将由改造完核发,调整为改造前预拨。

    5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凡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并验收合格的既有居住节能建筑(节能50%以上),已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温度调控和热源、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的,可计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对集中供热小型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下)进行节能改造以及农村住房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均可计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围护结构进行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改造,如门、窗、屋顶等,且节能效率达到45%以上的,可以视为达标项目。

    据悉,为了推进我区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国家财政部从 2008年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 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3项内容,奖励资金的奖励基准为每平方米55元,三项改造内容对应的奖励系数分别为6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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