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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1973年10月2日 第110号法律最新修订:1996年第58号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1条 本法的目的是,为推进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的实施,制定有关濑户内海保护规划的必要事项,并通过采取有关控制特定设施的设置,防止因富营养化引起危害的发生,保护自然海滨,以谋求保护濑户内海的环境。
        (定义)
        第2条 本法所称“濑户内海”,是指以下所列直线及其陆岸环围的海面及与其相邻接海面以政令规定的海域。
        1.从和歌山县纪伊日的御岬灯台起,经过德岛县伊岛和前岛到蒲生田岬为止的直线;
        2.从爱嫒县左田岬起到大分县关崎灯台为止的直线;
        3.从山口县火山下灯台起到福冈县门司崎灯台为止的直线。
        本法所称“有关府县”,是指大阪府、兵库县、和歌山县、冈山县、广岛县、山口县、德岛县、香川县、爱嫒县、福冈县和大分县以及与濑户内海的环境保护有关的以政令规定的府县。
        本法所称“有关府县知事”,是指有关府县的知事。
        第二章 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基础的规划
        (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规划)
        第3条 鉴于濑户内海不仅在日本,而且在世界也是以其壮丽而著名的绝无仅有的风景胜地,并且作为一个重要的渔业资源宝库,国民也无一例外地享受其天然惠泽,是子孙后代应该继承的天然财富。因此,为了濑户内海有效推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政府应制定有关濑户内海的水质保护、自然景观保护等有关濑户内海的环境保护基本规划(以下,在本章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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