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导向-国外政策-
  •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第4333条与国家环境政策一致的行政程序

    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均应当对其现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法规定以及各项现行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清理,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有妨害充分执行本法宗旨和规定的任何缺陷或矛盾,并应当就清理结果在不迟于1971年7月1日以前,向总统报告其职权和各项政策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意图、宗旨和程序。

    第4334条联邦机构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4332条或者第4333条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联邦机构下列具体法定义务;

    1.遵守环境质量的规范或标准;

    2、与其他联邦或州机构相协调或进行商量;

    3.根据其他联邦或州机构的建议或证明,采取或禁止采取行动。

    第4335条对现行职权的补充

    本法所规定的政策与目标,性质上属于对联邦各机构现行职权的补充。

    第4336条至4340条(原文略)

    第二节 环境质量委员会

  • 上一篇: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
    下一篇:德国废水纳税法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