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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第4341条向国会报告;立法建议

    总统应当自1970年7月1日起,每年度向国会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应当说明:

    1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人为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况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

    2前项规定的环境质量、管理与使用,在当前与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国家的社会、经济与其他需要的影响;

    3.按照人口压力的预计,说明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能否满足国民生活与经济需要;

    4对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性质的机关或个人的计划与活动(包括常规活动)的评价,并着重说明其对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与利用的影响;

    5.对各种现有计划与活动的缺陷提出补救方案和立法建议。

    第4342条设立;成员;主席;任命

    总统府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人选经总统提名,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总统指挥下工作。总统应当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每个委员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训练、经验和造诣,有能力分析和解释各种环境发展趋势和信息;按照本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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