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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废水纳税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1994年11月3日公布 1998年8月25日最新修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原则

    依据水管理法第1条第1款,把废水排入水域要缴税(废水纳税)。该税由州进行征收。

    第2条定义

    依据本法的废水是由家庭、商业、农业或其他用途产生的、其特性发生变化的和在干热天气流在一起的水(脏水),以及从建筑的和固定的面积流来或积聚起来的水(雨水)。从处理、储存和堆放废物的设备释放和积聚起来的液体也视为脏水。

    依据本法,排导是将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排入地下也视为排入水域。农业土地处理范围内的排入除外。

    依据本法,废水处理设备是一种为减少或清除废水有害性服务的设备。

    为完全或部分防止废水形成服务的设备也视为废水处理设备。

    第3条评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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