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政策导向>国外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1986年第225号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法所称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基于不动产的人为活动通过环境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非由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损失巨大时才予赔偿。
非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只有在该损害或伤害所造成的侵害
与当地条件无关或在类似条件下通常不可能发生时才予赔偿。
第2条因离子辐射或者电力设备的电流效应造成的损害或伤害适用特别法规,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 赔偿的适用条件
第3条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1.河流、湖泊或者其他水域的污染;
2.地下水的污染;
3.地下水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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