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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11 点击:
  • (1972年第719号法律)。该法也适用于有关动产中此类赔偿的保证、分配和支付。具有财产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通过与赔偿责任人签订协议或其他方式而不经法院裁判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因赔偿额过低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责任人依其要求取消原协议而重新订立协议。

    第五章 不动产的补偿

    第11条本法规定的行为后果,导致财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或使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根据财产所有人的请求,将该财产卖给侵权行为人。

    《财产征用法》(1972年第719号法律)适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补偿。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前十年期间财产价值的估算,适用该法第四章第3条的规定。

    第六章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程序

    第12条请求本法规定的赔偿,应当向侵害行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地方法院起诉。

    涉及他人土地上的不动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赔偿,应当向行为所在地或行为主要发生地的财产法院起诉。该规定亦适用于依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请求赔偿或依本法第11条请求不动产补偿的诉讼。如果调查或其他情况合适,财产法院可以受理包含相同因素或与本款第一句和第二句规定的案件相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其他案件。

    第13条从事或者拟从事可造成本法第3条规定的损害或伤害的活动者,可以请求行为所在地或者行为主要发生地的财产法院考虑赔偿问题;

    第14条本法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涉及的诉讼费用,适用财产征用案件有关费用的条款。财产补偿请求被依法驳回的,适用《司法程序法典》有关诉讼费用的条款。此类条款也适用于本法规定的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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