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导向-国外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本法案适用于印度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其他海域。
本法案经议会于印度共和国第二十七年通过,全文如下:
第一条:标题简称及适用范围1、本法案可简称为《1976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域法》。
2、除本法案第五条和第七条的生效日期由中央政府发布“官方文告”予以公布外;本法案其他条款于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案中,“外部界限”,对于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或任何其他海域而言,是指以印度大陆以及构成印度领土一部分的独立岛屿或群岛为基准所测量出该海域、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第三条:领海主权和领海的外部界限
1、印度的主权及于印度的领海(以下简称“领海”)、领海的海床及底土、以及领海上空。
2、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3、虽有第2款的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依据国际法或本国实践认为有此必要的,可以于任何时间在“官方文告”中作出通知后,更改领海外部界限。
4、第3款项下的任何通知,必须经过议会两院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外国船舶使用领海1、在不违反目前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外国船舶(不包括含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在内的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释义。在本条当中,无害通过的含义是指其不危害印度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国家安全。2、含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在内的外国军用船舶进入领海,须事先向中央政府作出通知:
但是,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3、如果为了维护印度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国家安全,中央政府认为有此必要的,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无条件地、或在该项通知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和条件范围内,暂停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外国船舶进入该通知指定的领海区域。
第五条:印度毗连区
1、印度毗连区(以下简称“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2、虽有第1款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依据国际法或本国实践认为有此必要的,可以于任何时间在“官方文告”中作出通知后,更改毗连区的外部界限。
3、第2款项下的任何通知,必须经过议会两院批准后方可发布。
4、如果为了:
(1)印度的国家安全;(2)移民、卫生、海关及其他财政事项,
中央政府认为有此必要的,则可以在毗连区内或相关区域行使相应的权力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经过中央政府作出必要的限制和修改后,针对第4款第(1)项或第(2)项涉及的任何事项,将目前在印度全境或印度的任何地区有效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于印度毗连区;(2)在此类通知当中制定中央政府认为必要的条款,以促进该项法规的执行,而且任何此类得以扩展的法规的有效性应当视同毗连区构成印度领土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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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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