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导向-国外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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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大陆架
1、印度的大陆架(以下简称“大陆架”),为印度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测量起至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2、印度对其大陆架享有专属主权。
3、在不影响第2款规定的广泛性的前提下,印度联邦对大陆架享有以下权利:
(1)为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大陆架的所有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为勘查和开发大陆架资源、便利航运或其他目的,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维护或使用行使专属管辖权;(3)为了保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行使专属管辖权;
4、任何个人(包括外国政府)必须经过中央政府许可或发布授权书后、并按照该许可或授权书的条款,方可勘查大陆架、开发大陆架资源、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科学研究、采掘或钻探,或建造、维护和使用任何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5、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宣布大陆架的任何区域及其邻接海域为指定区域;
(2)就以下事项作出其认为必要的规定:(i)对指定区域内大陆架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
(ii)对指定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和保护;
(iii)对指定区域内海洋环境的保护;
(iv)与指定区域相关的海关和其他财政事项。
释义。本款项下签发的通知可包含对于外国船舶通过建立航道、海上通道、交通分隔区域、或任何其他为确保在不危害印度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航行的方式进入和通过指定区域的相关规定。
6、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经过中央政府作出必要的限制和修改后,将目前在印度全境或印度的任何地区有效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于大陆架或大陆架的任何部分[包括第5款项下的任何指定区域];(2)在此类通知当中制定中央政府认为必要的条款,以促进该项法规的执行,而且对于任何适用范围扩展于大陆架的法规而言,其有效性应当视同该大陆架或大陆架的任何部分[包括第5款项下的任何指定区域]构成印度领土的组成部分。
7、在不违背第2款规定并遵守为保护印度国家利益而制定的任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不可阻止外国在大陆架铺设或维护海底电缆或管道:
但是,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央政府同意。第七条:专属经济区
1、印度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为“专属经济区”),为印度领海以外且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本法案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2、无论第1款作出何种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依据国际法或本国实践认为有此必要的,可以于任何时间在“官方文告”中作出通知后,更改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
3、第2款项下的任何通知,必须经过议会两院批准后方可发布。
4、在专属经济区,联邦享有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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